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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红利ETF南方: 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5-11-29 08:47    点击次数:145

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1 月 17 日            第 1 页 共6 页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 ETF(场内简称:港股通红利 ETF 南方) 基金代码        159127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1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11 月 2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 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 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购赎回清 单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                            第 2 页 共6 页 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2)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 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第 3 页 共6 页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 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与赎回;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 份额,T 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 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大宗卖出,T+1 日可以竞价卖出 或赎回。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 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 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 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 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 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 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 T 日进行申购,如 T+1 日至 T+2 日全部为港股通交 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 T+2 日交收;如 T+1 日至 T+2 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 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 T+3 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 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遇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第 4 页 共6 页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 资者进行赔偿。 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包括: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                    第 5 页 共6 页 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 人 , 可 以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服 热 线 (400-889-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 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页 共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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